江蘇省民安應急救援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編輯     發布于    2022-07-06 10:08:10

 

  江蘇省民安應急救援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社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應對突發事故綜合能力,規范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推進民安應急救援社會服務一體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依托企業現有應急資源設立“民安應急救援基地”、骨干專業救援隊伍和救援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基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地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管理原則。
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民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省基地的綜合指導、協調和管理。
各地市民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基地的指導、協調和管理。
第四條 基地在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及地市民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預案演練等工作。承擔本單位、協議服務單位和指派的搶險救援任務。

第二章 基地建設

第五條 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突出重點、規范管理的原則,依托行業或領域中基礎條件較好、管理水平較高、應急能力較強的重點企業、救援隊伍,設立民安應急救援基地。
第六條 基地要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積極參與社會應急救援工作。 
第七條 按事權劃分原則,基地的建設與運行經費由購買政府服務、承接社會服務和依托的主體單位共同承擔。 各基地依托單位要制定應急建設規劃,加大人員、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基地建設,保障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經費、技術裝備和其他各項條件。
第八條 根據相關規定向簽訂救援服務協議單位收取第三方服務費。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九條 依托重點單位、大中型企業現有救援隊伍組建的基地,其隸屬關系、單位性質、管理體制均保持不變。
第十條 基地主管單位不得隨意撤銷基地。因主管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況,確需撤銷或重新組建救援隊伍的,應報經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基地主管單位應加強對基地的監督管理,督促基地和救援人員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基地的應急救援車輛、裝備應當按照行業有關規定噴涂、張貼、懸掛應急救援標識。在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根據相關規定開通車輛應急救援“綠色通行”申報。
第十三條 基地在省內跨地市調動執行救援任務時,由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民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下達調派命令。
基地在地市內跨縣(市、區)調動執行救援任務時,由地市民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調派命令。

第四章 基地職責

第十四條 基地要堅持“險時重救援,平時重防范”的工作方針,貫徹“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的應急工作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承擔本單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單位和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派的應急救援任務。
(二)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應急預案演練,簽訂救援單位第三方服務協議,承接城市應急、地震、安全、環境、消防等科普宣傳和演練演習活動。
(三)開展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宣傳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人員避險救助能力,指導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制定,落實應急預案演練等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四)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結束后,在7日內形成救援總結評估報告,并報送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民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
每半年向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民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工作總結報告,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和篡改救援基礎資料。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基地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并做好工作記錄。
第十六條 基地應定期開展救援裝備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基地應定期組織救援人員開展技術培訓、體能和技能訓練、應急預案演練,保持和提高基地的實戰能力。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在應急救援和服務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基地及個人,由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民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基地在接到救援任務或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調派指令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服從指揮、實施救援。救援過程中,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對失職瀆職、延誤救援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江蘇省工業合作協會應急救援服務中心

江蘇省民安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0二二年五月十日

免费大片一级a一级久久无码